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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
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6月全校实验室安全自查、抽查的通知
2021-06-03 蒋雯雯 
 

各学院、校级研究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护航建党百年”教育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通知精神,积极跟进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号召,持续强化学校实验场所安全风险防控,决定开展2021年6月实验室安全自查、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相关学院、校级研究院所辖全部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对所辖实验场所开展全面安全排查整治。结合刚刚结束的“2021年上半年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反馈结果,此次月度检查以危险化学品(管制与非管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验场所消防安全等四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为主要目标,检查重点包括: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用等是否规范,危化品仓库和临时存放点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装置;实验室废弃物是否分类存放、定期处置;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规范管理(特别注意设备注册、检测和维保等信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反实验操作规范现象;消防通道、逃生疏散通道等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齐配足并保持完好。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工作是否落实。具体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1.自查排查、整改整治、反馈阶段。6月2日-6月11日,各相关单位组织安全自查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开展自行整改,填写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自查总结报告并报送至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抽查阶段。即日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抽选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复核。

四、工作要求

1.持续加强实验场所重点危险源管理。管制类危化品采购、储存、领用等全流程必须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其他易燃易爆等危化品须妥善存储,严禁过量采购、过量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务必做到规范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宁波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新搬迁学院须妥善做好危险废弃物暂存安全。

2.严格实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须依据《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逐条逐项对照,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及时防范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根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实验场所分布等实际情况,主动配齐配足各类安防设备设施、消防应急物资,并对所配备物质负主体责任。

3.巩固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成效。针对刚刚结束的2021年上半年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中暴露的共性问题隐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对照共性、多发安全隐患问题,逐间实验室开展排查,全面巩固安全检查成效。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逐级到位。

五、材料上报

请于6月14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见附件2)、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3)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①书面材料(分管领导签字或学院盖章)送交至老行政楼211室;②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三强

联系电话:888481(短号:6631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2021年6月实验室安全自查单位名单

2. 2021年6月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3.2021年6月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总结报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6月2日

 

 

   请各学科系实验室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在6月11日下班前将安全隐患自查

 

台账发至[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联系人:蒋雯雯

    联系电话:888763(6434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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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6月全校实验室安全自查、抽查的通知
编辑:蒋雯雯发布时间:2021-06-03

各学院、校级研究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护航建党百年”教育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文件通知精神,积极跟进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号召,持续强化学校实验场所安全风险防控,决定开展2021年6月实验室安全自查、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相关学院、校级研究院所辖全部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对所辖实验场所开展全面安全排查整治。结合刚刚结束的“2021年上半年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反馈结果,此次月度检查以危险化学品(管制与非管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验场所消防安全等四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为主要目标,检查重点包括: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用等是否规范,危化品仓库和临时存放点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装置;实验室废弃物是否分类存放、定期处置;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规范管理(特别注意设备注册、检测和维保等信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反实验操作规范现象;消防通道、逃生疏散通道等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齐配足并保持完好。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工作是否落实。具体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1.自查排查、整改整治、反馈阶段。6月2日-6月11日,各相关单位组织安全自查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开展自行整改,填写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自查总结报告并报送至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抽查阶段。即日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抽选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复核。

四、工作要求

1.持续加强实验场所重点危险源管理。管制类危化品采购、储存、领用等全流程必须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其他易燃易爆等危化品须妥善存储,严禁过量采购、过量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务必做到规范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宁波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新搬迁学院须妥善做好危险废弃物暂存安全。

2.严格实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须依据《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逐条逐项对照,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及时防范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根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实验场所分布等实际情况,主动配齐配足各类安防设备设施、消防应急物资,并对所配备物质负主体责任。

3.巩固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成效。针对刚刚结束的2021年上半年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中暴露的共性问题隐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对照共性、多发安全隐患问题,逐间实验室开展排查,全面巩固安全检查成效。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逐级到位。

五、材料上报

请于6月14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见附件2)、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3)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①书面材料(分管领导签字或学院盖章)送交至老行政楼211室;②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三强

联系电话:888481(短号:6631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2021年6月实验室安全自查单位名单

2. 2021年6月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3.2021年6月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总结报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6月2日

 

 

   请各学科系实验室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在6月11日下班前将安全隐患自查

 

台账发至[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联系人:蒋雯雯

    联系电话:888763(6434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附件: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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