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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 主任信箱 ENGLISH
实验中心
转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06-16 蒋雯雯 
 

各学院、校级研究院: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截至14日晚爆炸事故已致25人死亡,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此次事故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此次重大事故同样也为我校实验用气安全敲响了警钟。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工作通知及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用气安全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实验场所用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各相关学院、校级研究院所辖全部涉实验用气体实验场所。

二、排查内容及排查依据

(一)排查内容

实验场所内所有涉及气体存储的钢瓶、气罐、氧舱等容器,涉及气体主要分为四类:惰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二)排查依据

1.《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中“8.6 实验气体管理”相关共计11项规定。

8.6

实验气体管理

8.6.1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帐

8.6.2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

8.6.3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8.6.4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8.6.5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8.6.6

所有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

8.6.7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

8.6.8

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8.6.9

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

8.6.10

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气体钢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8.6.11

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2.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其他补充规范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补充规范

所有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三类危险气体须全部配备气瓶安全(防爆)柜,同时加装相应气体泄漏检测警报装置。

可燃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原则上不得同室存储,特殊情况下至少保持五米以上间距。

气体采购单位(实验室)须对气体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进行安全监督,对于存在标识不清、阀门损坏、无钢瓶帽、瓶身老旧等安全隐患的气体钢瓶拒绝接收。

三、工作安排

1.自查排查、整改整治、反馈阶段。616-625日,各相关单位对所辖实验场所所有实验气体开展自查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开展自行整改,填写《宁波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报送至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抽查阶段。即日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抽选部分单位实验场所开展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1. 专人负责,全面覆盖。请各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次统计排查,对本单位实验室逐室、逐间排查填报,避免遗漏。

2. 建档立账,规范管理。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学院实验室气瓶台账、每间实验室建立实验室气瓶卡,动态管理学院、实验室的气瓶种类、数量;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材料上报

请于62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宁波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书面材料(分管领导签字或学院盖章)送交至老行政楼211室;②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三强

联系电话:888481(短号:6631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615

请各学科系实验室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在6月25日下班前将宁波

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发至[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联系人:蒋雯雯

   联系电话:888763(6434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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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编辑:蒋雯雯发布时间:2021-06-16

各学院、校级研究院: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截至14日晚爆炸事故已致25人死亡,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此次事故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此次重大事故同样也为我校实验用气安全敲响了警钟。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工作通知及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用气安全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实验场所用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各相关学院、校级研究院所辖全部涉实验用气体实验场所。

二、排查内容及排查依据

(一)排查内容

实验场所内所有涉及气体存储的钢瓶、气罐、氧舱等容器,涉及气体主要分为四类:惰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二)排查依据

1.《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中“8.6 实验气体管理”相关共计11项规定。

8.6

实验气体管理

8.6.1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帐

8.6.2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

8.6.3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8.6.4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8.6.5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8.6.6

所有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

8.6.7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

8.6.8

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8.6.9

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

8.6.10

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气体钢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8.6.11

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2.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其他补充规范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补充规范

所有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三类危险气体须全部配备气瓶安全(防爆)柜,同时加装相应气体泄漏检测警报装置。

可燃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原则上不得同室存储,特殊情况下至少保持五米以上间距。

气体采购单位(实验室)须对气体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进行安全监督,对于存在标识不清、阀门损坏、无钢瓶帽、瓶身老旧等安全隐患的气体钢瓶拒绝接收。

三、工作安排

1.自查排查、整改整治、反馈阶段。616-625日,各相关单位对所辖实验场所所有实验气体开展自查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开展自行整改,填写《宁波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报送至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抽查阶段。即日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抽选部分单位实验场所开展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1. 专人负责,全面覆盖。请各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次统计排查,对本单位实验室逐室、逐间排查填报,避免遗漏。

2. 建档立账,规范管理。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学院实验室气瓶台账、每间实验室建立实验室气瓶卡,动态管理学院、实验室的气瓶种类、数量;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材料上报

请于62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宁波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书面材料(分管领导签字或学院盖章)送交至老行政楼211室;②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三强

联系电话:888481(短号:6631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615

请各学科系实验室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在6月25日下班前将宁波

大学2021年实验气体安全排查汇总表发至[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联系人:蒋雯雯

   联系电话:888763(6434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附件1:宁波大学2021年实验用气安全排查汇总表(空表).xlsx 附件2: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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