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切实增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实验动物安全思想意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动物感染、繁殖病原体的可能以及向环境扩散的危险和隐患,掌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二、健全实验动物安全责任体系
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和协调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落实专人专岗,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许可证年度检查、生物安全督查等工作。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生产安全、科研安全、生物安全贯穿于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确保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加强与实验动物运输单位、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信息对接和跟踪,定期开展安全专项自查,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的危险和风险。
三、完善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落实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具体举措。各设区市科技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实验动物安全属地管理工作。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细化和完善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管控的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等情况,重点排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暂停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无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强化管理,保障实验动物安全。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实验动物生产、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要建立人员安全准入机制,严格执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要求,对实验动物环境和设施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防护设施,配备人员防护装备,确保实验人员安全;严把实验动物来源关,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专人负责,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需要长途运输时,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排放等问题;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实验动物涉及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失及病原体泄漏。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和设备内进行,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推进“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实验动物监管平台。建立实验动物溯源系统,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对实验动物生产、饲育、购买、使用、实验场所、废弃物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动物实验备案系统,涉及实验动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应在实验动物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实验动物运输单位要强化运输过程管理,对运输路线、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进行记录;建立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管理系统,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需通过监管平台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后方可销售,杜绝实验动物流入无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实验动物疫情预警系统,通过全过程记录、溯源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及时对可能产生的疫情提供预警,分析预测影响范围,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撑。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强化应急反应和处置工作措施,配置相应的保障条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操作性强、实战性高的应急演练。如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同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的深度融合。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或者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范围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其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验收、评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撤销项目,追回全部资金,并予以通报。
各有关部门、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实验动物质量、生物安全、应急处置等相关的技能培训和宣传普及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强化实验动物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省科技厅将实验动物安全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重要依据。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批评和惩处。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发生的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实验动物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应进行问责追责。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线索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届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孟小军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于永明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全胜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
唐冬寿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马伟杭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纪圣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
王章明 浙江省林业局副局长
委 员:
夏昶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与条件建设处处长
吴振辉 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副处长
焦 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副处长
顾剑明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二级调研员
朱 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处副处长
陈建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审计处处长
章滨森 浙江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