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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0-04-06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安全实行逐层分级责任制,学院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下设的各系所(室)负责人是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院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系所(室)责任人,各系所(室)负责人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各系所(室)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及方式参见《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条 对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学院将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1、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参见《宁波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交予我院实验动物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3)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须经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才可进入我院实验室,且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3、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参见《宁波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4、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须遵照《宁波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2)各系所(室)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5、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5)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6、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系所(室)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7、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须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系所(室)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3)各系所(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8、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各系所(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2)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1、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系所(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缴至学院实验室安全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各系所(室)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告。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各系所(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3、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各系所(室)应按照《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4、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各系所(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八条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惩罚制度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医学院月度自查,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每学年开展4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科系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每日不定时巡查。

2、积极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医学院安全环境与设施建设情况和安全管理重要程度进行的专项检查,在接到专项检查过程中我院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要求出现问题的实验室进行整改并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3、医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查找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每月将自查结果形成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实验室安全自查总结报告等材料及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4、医学院应对学校专项检查、抽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带教导师以及学科系主任的整 改情况纳入学院年终绩效考核。

5、实验室开展不定时巡查,一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各别教师或学生违反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给与警告或制止,对情节特别恶劣者,终止其实验活动,取消实验室门禁卡使用权限,对教师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在年终绩效奖惩上酌情予以考虑。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学院和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值班值日制度

1、医学院实验室实行学院-系所-实验室三级值班值日制度。

2、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领导为实验室安全总值班人,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的总体管理、协调及组织;各系所负责人为各系所实验室的值班人,负责相应系所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该实验室的值班人,负责该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协调及具体实施。

3、值班值日制度的实施:工作日期间,实验室值班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能解决的原则上逐级上报解决;非工作日期间,系所值班人负责相应系所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知相应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如不能解决,向学院总值班人汇报解决。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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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发布时间:2020-04-06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安全实行逐层分级责任制,学院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下设的各系所(室)负责人是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院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系所(室)责任人,各系所(室)负责人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各系所(室)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及方式参见《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条 对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学院将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1、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参见《宁波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交予我院实验动物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3)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须经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才可进入我院实验室,且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3、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参见《宁波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4、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须遵照《宁波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2)各系所(室)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5、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5)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6、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系所(室)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7、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系所(室)须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系所(室)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3)各系所(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8、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各系所(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2)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1、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系所(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缴至学院实验室安全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各系所(室)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告。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各系所(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3、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各系所(室)应按照《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4、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各系所(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八条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惩罚制度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医学院月度自查,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每学年开展4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科系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每日不定时巡查。

2、积极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医学院安全环境与设施建设情况和安全管理重要程度进行的专项检查,在接到专项检查过程中我院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要求出现问题的实验室进行整改并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3、医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查找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每月将自查结果形成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实验室安全自查总结报告等材料及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4、医学院应对学校专项检查、抽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带教导师以及学科系主任的整 改情况纳入学院年终绩效考核。

5、实验室开展不定时巡查,一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各别教师或学生违反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给与警告或制止,对情节特别恶劣者,终止其实验活动,取消实验室门禁卡使用权限,对教师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在年终绩效奖惩上酌情予以考虑。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学院和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值班值日制度

1、医学院实验室实行学院-系所-实验室三级值班值日制度。

2、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领导为实验室安全总值班人,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的总体管理、协调及组织;各系所负责人为各系所实验室的值班人,负责相应系所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该实验室的值班人,负责该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协调及具体实施。

3、值班值日制度的实施:工作日期间,实验室值班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能解决的原则上逐级上报解决;非工作日期间,系所值班人负责相应系所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知相应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如不能解决,向学院总值班人汇报解决。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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