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的三类23种。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须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集中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结束后应作好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使用人定期将台帐记录通过校园网输入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保存纸质档案,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宁波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