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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管理实施细则
2020-04-10  
 

本细则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为进一步规范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对职责分工、资格条件、申购流程、供货收货、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申购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综合管理岗人员为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全流程服务和监管工作。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岗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申购人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的单位(包括学科性学院和校级研究院),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一般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指定一名或数名专兼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的管理工作。

二、资格条件

(一)申购人必须为宁波大学在编教师。申购前,申购人需填写《宁波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承诺书》,应检查实验室中留存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量,并按使用记录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销账,每月向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提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并汇总本月实验室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剩余量。

(二)各单位应及时检查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登记情况,督促相关教师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销账。每月收集各实验室中的使用记录,并汇总各实验室中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存量。

(三)各单位应逐步实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学院管理员负责集中存放点的日常管理,并掌握本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基本信息。

三、申购流程

(一)申购人于每月12日前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填报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信息。

(二)单位管理员于每月13至17日期间,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对所在学院的申购信息进行复核,对情况属实的申购信息予以审核通过。

(三)单位分管领导于每月18至20日,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对所在学院的申购信息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申购信息予以批准。

(四)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于每月21至24日,对全校每月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汇总与复核。对申购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购信息,进行协调沟通。

(五)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汇总所有信息后,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六)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将申购信息及供货合同填报到公安部门的系统,根据公安部门的备案决定,提请供应商供货。

(七)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正常学期每月开展一次申购工作,其中寒假(2月)停止申购,暑假(8月)安排申购一次。

(八)易制爆管理暂延用纸质表格进行申请,待学校相关管理系统升级完毕后,再在网络平台进行申购、管理和销账等工作。

四、供货收货

(一)供应商根据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确定的供货合同备货。供应商在接到学校提供的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以后方可供货。供货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运的相关规定。

(二)单位危化品管理员和申购人双人签收供应商供给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并按规定做好存放工作。

(三)学校管理员监督供货收货过程,同时收取各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剩余量汇总表。对于不能提供汇部表或销账记录的单位,学校管理员有权终止供货。

五、责任追究

(一)申购人应及时跟踪申购信息审核及批复情况,因个人原因造成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未能及时购置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申购人如出现转借、转送、盗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购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单位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根据《宁波大学实验室管理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累次出现隐患的,暂停该单位的申购资格。

本办法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2019年12月23日第20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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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发布时间:2020-04-10

本细则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为进一步规范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对职责分工、资格条件、申购流程、供货收货、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申购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综合管理岗人员为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全流程服务和监管工作。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岗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申购人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的单位(包括学科性学院和校级研究院),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一般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指定一名或数名专兼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的管理工作。

二、资格条件

(一)申购人必须为宁波大学在编教师。申购前,申购人需填写《宁波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承诺书》,应检查实验室中留存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量,并按使用记录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销账,每月向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提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并汇总本月实验室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剩余量。

(二)各单位应及时检查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登记情况,督促相关教师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销账。每月收集各实验室中的使用记录,并汇总各实验室中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存量。

(三)各单位应逐步实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学院管理员负责集中存放点的日常管理,并掌握本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基本信息。

三、申购流程

(一)申购人于每月12日前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管理平台填报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信息。

(二)单位管理员于每月13至17日期间,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对所在学院的申购信息进行复核,对情况属实的申购信息予以审核通过。

(三)单位分管领导于每月18至20日,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对所在学院的申购信息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申购信息予以批准。

(四)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于每月21至24日,对全校每月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汇总与复核。对申购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购信息,进行协调沟通。

(五)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汇总所有信息后,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六)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将申购信息及供货合同填报到公安部门的系统,根据公安部门的备案决定,提请供应商供货。

(七)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正常学期每月开展一次申购工作,其中寒假(2月)停止申购,暑假(8月)安排申购一次。

(八)易制爆管理暂延用纸质表格进行申请,待学校相关管理系统升级完毕后,再在网络平台进行申购、管理和销账等工作。

四、供货收货

(一)供应商根据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确定的供货合同备货。供应商在接到学校提供的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以后方可供货。供货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运的相关规定。

(二)单位危化品管理员和申购人双人签收供应商供给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并按规定做好存放工作。

(三)学校管理员监督供货收货过程,同时收取各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和剩余量汇总表。对于不能提供汇部表或销账记录的单位,学校管理员有权终止供货。

五、责任追究

(一)申购人应及时跟踪申购信息审核及批复情况,因个人原因造成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未能及时购置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申购人如出现转借、转送、盗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购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单位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根据《宁波大学实验室管理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累次出现隐患的,暂停该单位的申购资格。

本办法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2019年12月23日第20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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