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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医学院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研究生)
2021-11-29  
 

医学院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研究生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比例


第三条 评选原则

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 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 15%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具体要求以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评选文件为准。


第五条 医学院根据宁波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下达总名额,按当年毕业生总数中学硕型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与专业型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学硕班级再根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专硕则不区分具体研究方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突出,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1次及以上(不含新生入学当年获评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基础上产生,同时须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1次及以上。(宁大政【2020】112号评选条件第八条。)


第四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评选机构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班内初评由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及组长等班委及三分之一未担任班内职务的同学构成。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每年 11月份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采用《宁波大学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手册》量化赋分评出。所有成果参照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21年11月30日。具体程序如下:


(一) 学生申报。12月5日前:学生根据个人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相关佐证材料。


材料要求:

1. 填写:

a.《校优 宁波大学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 《省优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b.《学院汇总表(校优)》或《学院汇总表(省优)》。


2. 提交相关纸质佐证材料(含历年学业奖学金证书复印件,2021年度获得奖学金、荣誉奖,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可自行打印网上办事大厅学校审核通过页面截图进行佐证,由学院后期统一出具一份证明文件作为正式佐证材料。


(二) 班级初评。12月10日前,每班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定小组,由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及组长等班委及三分之一未担任班内职务的同学构成。评定小组对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材料的真实性及赋分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所有申请人的具体赋分与最后获奖名单进行班内公示。


(三) 学院评审。12月15日前,学院研工部对以班级为单位上交的名单与材料进行再一次的审核,确定无误后,学院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研工部。


(四) 学校公示。2022年1月8日前,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和拟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学校提供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证明。若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有增减,则根据推荐名额顺次增减。


第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各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于次年 5 月份发文表彰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生因特殊事迹被省教育厅评定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学校同时增补其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联系电话:0574-87600742

联系人:江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至真小楼306

医学院研工办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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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研究生)
编辑:发布时间:2021-11-29

医学院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研究生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比例


第三条 评选原则

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 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 15%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具体要求以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评选文件为准。


第五条 医学院根据宁波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下达总名额,按当年毕业生总数中学硕型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与专业型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学硕班级再根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专硕则不区分具体研究方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突出,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1次及以上(不含新生入学当年获评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基础上产生,同时须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1次及以上。(宁大政【2020】112号评选条件第八条。)


第四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评选机构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班内初评由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及组长等班委及三分之一未担任班内职务的同学构成。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每年 11月份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采用《宁波大学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手册》量化赋分评出。所有成果参照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21年11月30日。具体程序如下:


(一) 学生申报。12月5日前:学生根据个人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相关佐证材料。


材料要求:

1. 填写:

a.《校优 宁波大学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 《省优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b.《学院汇总表(校优)》或《学院汇总表(省优)》。


2. 提交相关纸质佐证材料(含历年学业奖学金证书复印件,2021年度获得奖学金、荣誉奖,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可自行打印网上办事大厅学校审核通过页面截图进行佐证,由学院后期统一出具一份证明文件作为正式佐证材料。


(二) 班级初评。12月10日前,每班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定小组,由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及组长等班委及三分之一未担任班内职务的同学构成。评定小组对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材料的真实性及赋分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所有申请人的具体赋分与最后获奖名单进行班内公示。


(三) 学院评审。12月15日前,学院研工部对以班级为单位上交的名单与材料进行再一次的审核,确定无误后,学院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研工部。


(四) 学校公示。2022年1月8日前,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和拟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学校提供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证明。若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有增减,则根据推荐名额顺次增减。


第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各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于次年 5 月份发文表彰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生因特殊事迹被省教育厅评定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学校同时增补其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联系电话:0574-87600742

联系人:江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至真小楼306

医学院研工办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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