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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医学院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2-09-07  
 

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6日正式启动,2023年3月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今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采取通过学校“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认定审核,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9月7日-9日

线上: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对其提供的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书面承诺。

线下:申请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附件)上交班长,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纸质复印件。

(二)班级评议(9月10日-13日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和学生干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组,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班长需将班级评议组评定结果公示一天,接受班级成员的监督。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认定为特殊群体的,须提供残疾证、低保证、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认定评议组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在评议认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认定资格。如去年被学校认定为特殊群体的,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三)班主任审核与材料提交(9月14日-16日

线上:各班班主任登录“办事大厅”进行对该班资助对象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班长“以班级名+资助对象认定材料+X”的方式命名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学工办陆老师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线下:学生将《申请表》在系统中打印出来并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申请资助项目”栏不用选择),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交给班级认定评议组,班长收齐经班主任签字后连同班级汇总表,交至学院学工办。

(四)学院复审公示(9月17日-20日

辅导员将对上交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复审后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接受书面材料异议。公示无异议,学院提交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材料(申请、佐证、汇总、公示、自愿放弃声明等)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9月21日-22日

由学院组织已认定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学院在平台系统完成审核提交。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文档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服务中心陆老师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往年已被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老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六)请各班级9月16日下午4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班主任系统审核同意后的系统导出版)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汇总表纸质版报送至学生服务中心学工办陆老师处


联系人:陆老师

联系电话:8760074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至真小楼306



学生服务中心学工办

2022年9月7


附件一:《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

附件三:《主动放弃资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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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发布时间:2022-09-07

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6日正式启动,2023年3月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今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采取通过学校“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认定审核,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9月7日-9日

线上: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对其提供的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书面承诺。

线下:申请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附件)上交班长,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纸质复印件。

(二)班级评议(9月10日-13日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和学生干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组,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班长需将班级评议组评定结果公示一天,接受班级成员的监督。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认定为特殊群体的,须提供残疾证、低保证、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认定评议组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在评议认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认定资格。如去年被学校认定为特殊群体的,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三)班主任审核与材料提交(9月14日-16日

线上:各班班主任登录“办事大厅”进行对该班资助对象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班长“以班级名+资助对象认定材料+X”的方式命名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学工办陆老师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线下:学生将《申请表》在系统中打印出来并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申请资助项目”栏不用选择),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交给班级认定评议组,班长收齐经班主任签字后连同班级汇总表,交至学院学工办。

(四)学院复审公示(9月17日-20日

辅导员将对上交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复审后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接受书面材料异议。公示无异议,学院提交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材料(申请、佐证、汇总、公示、自愿放弃声明等)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9月21日-22日

由学院组织已认定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学院在平台系统完成审核提交。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文档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服务中心陆老师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往年已被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老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六)请各班级9月16日下午4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班主任系统审核同意后的系统导出版)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汇总表纸质版报送至学生服务中心学工办陆老师处


联系人:陆老师

联系电话:8760074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点:至真小楼306



学生服务中心学工办

2022年9月7


附件一:《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

附件三:《主动放弃资助声明》


附件: 附件三: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模板(供参考).docx 附件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情况汇总表(每个班级一张).xls 附件一: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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