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专业09级学生陈拓(学号095177306)、李豪杰(学号095177318)、金浩(学号095177315)、胡杰(学号095177312),在2013年5月25日晚上6点到7点,酒后以恶作剧的方式将他人的自行车藏匿起来,事后没有及时归还,并将自行车锁损坏,经保卫处查实,其行为已经触犯校纪校规。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陈拓、李豪杰院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金浩、胡杰院内警告处分,同时给予以下惩戒:
1、2012—2013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栏不得评为优秀;
2、不得参评本年度各类奖学金和荣誉奖,不得参评各级优秀毕业生;
3、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须在支部生活会上做自我检讨,开展党内批评教育,免去正式党员胡杰094党支部组织委员职务;
4、以上4名学生在大五期间须规范自身言行,以观后效。如有任何违纪行为,加重处罚,直至上报学校进行处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若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诉要求,则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宁波大学医学院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