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参照宁波市本地消费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和家庭人均收入均在525元以下,家庭经济难以支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均在3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确定为特困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主任(班级)初审→学院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学院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办法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若申请的同学家庭经济状况没明显好转,允许上交去年办理的《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平时消费不节俭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所有申请入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新入档的所有新老生资料需要重新在档案中录入,原有在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继续入档的,在冻结档案中恢复档案即可。阳明学院、科技学院转入其他学院的原在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转入学院申请入档或退档,本人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档。
需要递交的表格材料,务必在9月25日之前交至学工办,过期将不予办理。
附件:
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