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时间:2010-5-17 15:43:35 浏览次数:126 作者:学工网 | ||||||||||||||||||||||||||||||||||||||||||||||||||||||||||||||||
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2号]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78号]的要求,现将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150元)。宁波市区非农户籍学生中的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三、医疗保险待遇
自9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2、住院医疗待遇
9月1日起,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
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医院300元、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
3、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9月1日起,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调整为15万元。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特殊病种治疗不设起付线,15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以及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
1、上年度已参保学生的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按班级打印《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后发到班级,学生本人核对基本信息后进行续保确认签名,本年度不愿续保的由学生本人在不愿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字;然后在申报系统中将不参保学生名单进行剔除。
2、其他学生的参保办理程序:未在《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学生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将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进行网上申报,输入基本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打印照片粘贴单。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照片粘贴卡》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于6月10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校随带填报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情况汇总表》和全体参保学生照片粘贴卡,其中享受全额财政补贴的学生,须另带《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于6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五、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学生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宁波市医保中心)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具体管理工作。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宁波市医保中心地址和学生医保咨询电话: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83865247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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