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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医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0-05-25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1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执行院长任组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7-9人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荐类别

(一)普通推免生;

(二)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推免生。

四、参加推免生选拔的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和独立学院学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 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 已经获得2个及以上创新学分(不含创业、素质、技能等学分)。

(二)资格条件

各类推免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 普通推免生: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交换学生、科技学院2%优秀学生及其他转学学生要求其中一个学期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参照相对等的水平要求;

(3) 必须具有以下标志性创新成果之一: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排名前三名,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家奖取排名前六名);或学校认定的B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排名前三名);或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二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以第一、二作者在宁波大学核心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规定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以第一、二作者发表被SCIEI(核心板)收录的期刊论文;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学生科研项目;或为其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2.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推免生: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交换学生、科技学院2%优秀学生及其他转学学生要求其中一个学期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参照相对等的水平要求;

(3) 3名以上本校本学科教授联名推荐,并对教授推荐信进行公示。

(4) 必须具有以下高水平标志性创新成果之一: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获奖时位列在校生排名第一的学生,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准,不含组办方开具具有同等第一的证明);或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以第一作者在宁波大学核心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规定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不含并列第一作者);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核心板)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并列第一作者);或作为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称号;或为其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五、推荐依据与标准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生综合评分的排名是我院推荐面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同时考虑不同专业之间的发展与平衡,综合评分在各专业排名第一的自动获得推荐名额;其他排序不分专业。

综合评分=(总积点分/所修课程数)×10﹢创新学分(最多20分,不含创业、素质、技能等学分)

六、推荐程序

(一)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当年度初定推免生名额,在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的“研究生推免平台”(简称推免平台)向本院学生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荐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推免平台“我的资料”模块中填写个人信息,同时在“标志性成果”模块中提交标志性成果的佐证材料。学生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由相关部门分类审核。

学校正式公布各项推免名额后,学生可在“我的申请”模块中选择申请推免的类型提交申请要求,其中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特色人才推荐类别的还应按要求在系统里提交3份教授推荐信。同时,还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获得学校推免资格后不擅自放弃,如因擅自放弃致保研名额浪费者,将作为不诚信记录放入个人档案。

(三)学院对推免生申请材料及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1. 对普通推免生根据综合评分排名,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予以推荐。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院内网公示后上报教务处。

2. 对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特色人才的推荐,学院组织本科教学委员会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特长生推免学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和排序后,在推免平台中予以推荐,同时把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院内网公示后上报教务处。

(四)学校审定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五)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名等手续。

(六)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25日前结束。

(七)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参加接收院校组织的复试,接受报考院校的待录取通知后,由学院汇总交教务处存档。

七、有关规定

(一)以上所有申请推荐所涉及的成果奖项等材料均为申请学生在申请年831日(含)之前在校期间取得。其中,学科竞赛必须有竞赛获奖证书或主办单位正式发文,论文为公开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专利须有授权证书。

(二)推免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学院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 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

4. 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三)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取得正式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申请年925日后不得放弃。学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立即报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并把不诚信记录放入其档案中,同时取消其后续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八、附则

(一)关于我院推免生接收过程日程安排可详见学院相关通知。

(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107号)执行。

(三)本办法经2019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医学院

  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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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布时间:2020-05-25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1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执行院长任组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7-9人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荐类别

(一)普通推免生;

(二)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推免生。

四、参加推免生选拔的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和独立学院学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 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 已经获得2个及以上创新学分(不含创业、素质、技能等学分)。

(二)资格条件

各类推免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 普通推免生: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交换学生、科技学院2%优秀学生及其他转学学生要求其中一个学期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参照相对等的水平要求;

(3) 必须具有以下标志性创新成果之一: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排名前三名,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家奖取排名前六名);或学校认定的B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排名前三名);或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二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以第一、二作者在宁波大学核心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规定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以第一、二作者发表被SCIEI(核心板)收录的期刊论文;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学生科研项目;或为其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2.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推免生: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交换学生、科技学院2%优秀学生及其他转学学生要求其中一个学期积点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参照相对等的水平要求;

(3) 3名以上本校本学科教授联名推荐,并对教授推荐信进行公示。

(4) 必须具有以下高水平标志性创新成果之一: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取获奖时位列在校生排名第一的学生,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准,不含组办方开具具有同等第一的证明);或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以第一作者在宁波大学核心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规定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不含并列第一作者);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核心板)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并列第一作者);或作为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称号;或为其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五、推荐依据与标准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生综合评分的排名是我院推荐面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同时考虑不同专业之间的发展与平衡,综合评分在各专业排名第一的自动获得推荐名额;其他排序不分专业。

综合评分=(总积点分/所修课程数)×10﹢创新学分(最多20分,不含创业、素质、技能等学分)

六、推荐程序

(一)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当年度初定推免生名额,在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的“研究生推免平台”(简称推免平台)向本院学生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荐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推免平台“我的资料”模块中填写个人信息,同时在“标志性成果”模块中提交标志性成果的佐证材料。学生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由相关部门分类审核。

学校正式公布各项推免名额后,学生可在“我的申请”模块中选择申请推免的类型提交申请要求,其中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特色人才推荐类别的还应按要求在系统里提交3份教授推荐信。同时,还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获得学校推免资格后不擅自放弃,如因擅自放弃致保研名额浪费者,将作为不诚信记录放入个人档案。

(三)学院对推免生申请材料及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1. 对普通推免生根据综合评分排名,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予以推荐。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院内网公示后上报教务处。

2. 对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特色人才的推荐,学院组织本科教学委员会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特长生推免学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和排序后,在推免平台中予以推荐,同时把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院内网公示后上报教务处。

(四)学校审定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五)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名等手续。

(六)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25日前结束。

(七)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参加接收院校组织的复试,接受报考院校的待录取通知后,由学院汇总交教务处存档。

七、有关规定

(一)以上所有申请推荐所涉及的成果奖项等材料均为申请学生在申请年831日(含)之前在校期间取得。其中,学科竞赛必须有竞赛获奖证书或主办单位正式发文,论文为公开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专利须有授权证书。

(二)推免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学院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 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

4. 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三)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取得正式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申请年925日后不得放弃。学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立即报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并把不诚信记录放入其档案中,同时取消其后续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八、附则

(一)关于我院推免生接收过程日程安排可详见学院相关通知。

(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107号)执行。

(三)本办法经2019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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